标题: 规范统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术语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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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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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6 04:40 PM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QQ

规范统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术语名词

   规范统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术语名词

   目前凡是涉及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们经常都会提到用到一些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术语名词,对不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一般提法是“违法生育”,现在的提法是不尽相同,不论是口语交谈,还是从各类平面立体媒体上,甚至于一些地方规范性文件和领导讲话里用到提到的也是各自不同,有的是“违法生育、超计划生育、违纪超生、超生子女、超生二胎、超生多胎、超生二孩、超生多孩、超计划生育者、计划外子女、计划外生育、党员干部超生、政策外二孩生育、政策外多孩生育、干部超生、党员超生、违法违纪超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等术语名词。


   随着党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日臻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的日益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术语名词正向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发展。计划生育也由单一的政策规定逐步走上法律的轨道,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相继完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各类不同术语名词,也在逐步向法制的轨道逐步统一规范。


   在对夫妇的子女计算上常用的“孩次”一词,在九十年代以前用的是“胎次”,随着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法规规定“对于再婚夫妇的子女数,按双方再婚前孩子的成活子女总数累计计算” ,为此计划生育上对于夫妇的子女数已不能按“胎次”计算,随之修订规范为“孩次”。


   在对违法生育者的经济制约措施上,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00年3月2日颁布的《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现阶段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给予必要的经济制约。”为此2000年9月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国家计生委联合发出《关于计划外生育费改社会抚养费的通知》:“决定将目前使用的‘计划外生育费’名称变更为‘社会抚养费’,并要求各地抓紧履行名称变更的法律程序” ,“国家立法将计划外生育费改称社会抚养费,其征收的目的、性质未发生变化,更加符合我国法制建设的要求。”随着2002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法律规定。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经济制约措施也由以前“超生罚款、超生子女费、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费”,修订统一规范变更为“社会抚养费”。

   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提法上,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法规也都作出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从而走上法定行政处罚程序,促使我们必须依法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术语名词


   中共中央国务院2006年12月17日颁布的《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款规定:“ 坚持依法管理。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从政策和法规上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行为,由以前的“超生、计划外生育、政策外生育”统一规范为“违法生育”,以符合我国法制建设的要求。


   适时修订统一规范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术语名词,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 本帖最后由 乡野 于 2008-4-7 05:34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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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xiao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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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9 06:50 AM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乡野,你好----我想向你提些意见和请求

我猜你大概是位计生部门的人士,我想提醒你这里是“互动论坛”应该发表你个人的独到见解。尤其不应该单纯地转载国家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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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xiao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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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9 07:03 AM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回复 #2 liuxiaoping 的帖子

我还想恳请你审阅我在此论坛发表的四篇文章并留言。因为只有留言我才知道你对我的文章有什么看法。拜托!拜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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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ghi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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