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民政厅、省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和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中心,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责任意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把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作为全省民政工作评先评创优评比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出台了7个方面23项保障措施。
一、婚姻登记方面
1.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宣传手段使婚姻登记的理念和政策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2.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不得为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保证婚姻登记合格率达到100%。
3.加强登记信息化建设,利用全省联网的手段,严把登记关,确保每对结婚登记当事人都能依法登记。
二、收养登记方面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规范公民收养行为,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收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2.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各级民政部门要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及时沟通收养当事人的生育情况,核查由乡(镇、街道)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的证明。
3.市(县、区)民政局要定期办理收养登记的有关信息反馈给同级人口计生部门。
三、社区建设方面
1.指导社区居委会将宣传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把宣传活动与社区文化建设紧密结合。
2.指导社区居委会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中,作为社区居委会协助政府及派出机构完善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
3.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纳入和谐社区考评体系,作为创建和谐社区示范单位的考评指标。
四、城市低保方面
1.加强与人口计生部门沟通,建立贫困户计划生育情况通报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已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按有关规定及时纳入城市低保保障范围。
2.按《关于全省城市低保对象分类施保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将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无力承担住院分娩费用的城市低保家庭中的孕产妇实施分类施保。
3.对已实行计划生育的城市低保家庭优先提供就业扶持。
五、农村低保方面
1.在核算低保家庭收入时,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2.在实施分类施保时,对需要独立赡养两个或两个以上无收入高龄(70岁以上)老人的家庭,应纳入重点保障户,提高保障标准。
3.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力承担住院分娩费用的农村低保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4.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低保对象由民政部门每年资助10元,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5.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低保对象中孕产妇住院时,按《吉林省城乡医疗救助指导意见》规定的救助方式和标准进行补助。
六、救灾救济方面
1.对因各类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损坏,或者造成农作物减产或绝收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作为重点救助户给予重点支持。
2.对农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优先纳入泥草房改造范围,在资金补助和包保帮扶上,予以重点支持。
3.因年老、疾病等原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而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生活困难或无赡养、抚养能力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纳入五保供养范围,享受五保供养待遇,并在生活上予以照顾。
七、慈善救助方面
1.在助学、助医、助困方面,符合救助的独生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救助。
2.利用四级救助管理网络,重点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建立首接负责制。
3.指导救助管理站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计划生育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