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112号),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夫妻实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
实施方案规定,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2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两项均大大高于省定标准,比省定最低标准提高了66.67%,同时还明确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不断增长,将逐步提高扶助金标准。
实施方案还就特扶制度实施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的有关衔接事项。如参加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领取养老金或年满70周岁享受老人基本生活补助的,继续享受实施方案规定的扶助金;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年满49周岁的家庭,结合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通过多种形式给予帮助等等。(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