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河南省太康县委、县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意见》(太发〔2008〕16号),对计生家庭编制了“二十条保障线”,完善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帮助计划生育家庭解决后顾之忧。
(一)独生子女户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以上,确保落实率100%;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给予必要的补助;城镇领证的独生子女家庭确有困难的,由计生、民政部门为其优先落实最低生活保证金。农村领证的独生子女家庭确有困难的,由计生、民政部门对其给予必要的帮助。
(二)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农村夫妻,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
(三)因独生子女死亡而不再生育或不再收养子女的,由当地政府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其父母不再生育、抱养的,由当地政府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
(四)政策内生育两个女孩,并主动按期实施女扎绝育手术的夫妻,每户一次性给予500元-1000元奖励。
(五)教育部门对领证的独生子女户和落实绝育措施的政策内双女户,其子女上中小学期间可任意选择学校,免收学杂费。参加中招时,在考试总分中一律加10分,并优先安排就学。落实“两免一补”时作为重点对象。
(六)民政部对于农村计划生育贫困户优先发放救灾、救济物资,并高于同等条件的其它贫困户;对计划生育特困户要给予特困救助,对有劳动能力的要负责安排到福利企业就业;对父母双亡、没有抚养人的独生子女按五保对待,与各乡镇一起供养到十八周岁。
(七)农业部门在农业开发资金和农水建设资金发放使用及新技术、新品种推广中,优先在计划生育户中安排。
(八)金融部门评审农村贷款信用户时,计生户优先。农村信用社要保证每年协调1000万元以上的小额贷款,支持计生户发展经济。
(九)计生户在经商、办厂、开店时,土地、电力部门优先提供用地和能源,并为其免费安装调试机电设施。工商、税务部门为其优先办理执照,当年免收各种费用,以后减半收费。
(十)乡镇、村委会在果蔬种植等农业承包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对中标承包的计生户优惠10%的承包费。
(十一)领证独生子女户和采取绝育措施的政策内双女户免除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计生户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减半;在县、乡医院就诊时,免除挂号费,住院费、检查费、手术费减收20%;有线电视安装费、固定电话、手机、微机入网费各减收20%;交通、农机部门减收农用机动车辆运营费和年审费20%;司法部门公证费、律师服务费减收20%;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各种技校安排劳动就业、岗位培训、组织劳务输出时,减收各种费用20%;免除确有困难计生户的诉讼费。
(十二)卫生、计生部门每年免费为独生子女及其父母进行一次体检,三年内分期分批为计生户免费进行一次体检。
(十三)县人口计生委免费为计生户提供计生政策和生殖保健知识咨询服务,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免费进行健康检查,免费施行四项手术。
(十四)对计生户从事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等项目时,乡镇、村委会及有关部门要为其创造适宜的生产环境和政策环境。
(十五)农村信用社根据计生户的需求解决1000元至5000元(一年期限)的小额贷款。
(十六)科技局和涉农部门要规划到乡,送信息送技术到村,服务到户,及时依托乡、村举办各类培训班、信息发布会,使所有从事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的计生户及时获得所需的各种信息、技术。
(十七)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对口帮扶的乡镇、村,每年帮助一计生户建成一口沼气池,保证能投入使用;每年帮扶2户以上的计生困难户,为每户提供500元以上帮扶资金或相当于500元以上的物资,直至完成帮扶目标。
(十八)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政策内双女户的父母,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给予600元的生活补助。
(十九)领证独生子女户年龄在50周岁以上、自愿办理养老保险的,由县乡村按2:2:1的比例每户为其办理500元三年期保险或每人每年给予10元以上的资助。
(二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积极捐款,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重点对计划生育困难户给予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