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携带艾滋病病毒的农民工在不与国家公共卫生利益相冲突的前提下,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并不因为携带艾滋病病毒而丧失。那么,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他们哪些权利呢?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项:第一,非法定岗位,拒绝披露艾滋病史和强制性艾滋病检查的权利。我国 《宪法》和 《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2004年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携带艾滋病病毒的农民工除不能从事易使艾滋病病毒扩散的工作之外,与其他的劳动者享有相同的就业权利;除了法定岗位外,携带艾滋病病毒的农民工有拒绝披露本人艾滋病感染情况的权利和拒绝强制性艾滋病检查的权利。第二,被解除劳动合同得到经济补偿或经济赔偿的权利。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及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者经济赔偿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携带艾滋病病毒的农民工。第三,享受医疗期待遇的权利。根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存在医疗期,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企业职工所患的疾病难以治疗,则根据医疗期内医疗是否终结及劳动能力鉴定的级别作不同情况的处理。原劳动部在 《关于贯彻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中进一步指出,对某些患特殊疾病 (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根据这些法律文件的规定,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携带艾滋病病毒的农民工依法享有患病的医疗期,并且该医疗期可以因特殊疾病的理由而经批准后延长。第四,参加医疗保险的权利。原劳动保障部的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指出,要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该文件还对医疗保险结算办法、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医疗保险待遇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同样,携带艾滋病病毒的农民工也享有参加医疗保险,并根据所在地医疗保险办法的具体规定报销医药费用的权利。
让携带艾滋病病毒的农民工知晓自己的权利,同时使用人单位明确自己的义务,这是解决农民工艾滋病问题中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