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证:
用户名 密  码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BBS | 专家博客 | 调查排行  
首 页 | 新闻资讯 | 两性频道 | 女性频道 | 男性频道 | 青少频道 | 孕育频道 | 专家答疑 | 专家博客
首页 -> 新闻资讯 -> 人口政策 -> 相关政策  
人事部发布《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全文)
日期:2007-12-25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字体:
 
·别让孩子“父爱饥渴”
·麻醉医生“图说”剖宫产(一)
·胎盘功能全不全(图)
·胎位不正是否会难产?
·我们这一代到底招谁惹谁了?
·职场妈妈育儿实用小窍门
 

  据人事部网站消息,经人事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人事部近日颁令发布《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并开始施行。以下是《规定》全文: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 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五章 考 试
  第二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一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二条 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六章 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四条 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第七章 公示、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二十九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同时废止。

共有评论0【发表评论】
下一条·人体器官捐献应遵循自愿无偿原则
上一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相关文章  
·预定性交时间,让男人阳痿[2008-11-21]·[吉林]吉林省民政厅省人口计生…[2008-11-21]
·大王镇举办男性参与生殖健康讲座[2008-11-21]·“科技保姆”走俏项城市乡村[2008-11-21]
·江西省南康龙回镇开展“三送、…[2008-11-21]·实录:被娇媚表姐诱惑的男孩[2008-11-21]
·警惕:吃花生需要的两大注意[2008-11-21]·西华县逍遥镇坚持多策并举 关爱…[2008-11-21]
·宝丰县六项措施推进“幸福家庭…[2008-11-21]·白带是女人健康警报器[2008-11-21]
·农闲时节严冬到,人口学校更“…[2008-11-21]·左权县拐儿镇把生育文明融入新…[2008-11-21]
·牡丹江市2008年人口计生党政检…[2008-11-21]·金城街道办计生新闻稿件信息全…[2008-11-21]
·30个冷知识进阶性爱熟女[2008-11-21]·延津县三举措全力做好出生缺陷…[2008-11-21]
·卫生部部长陈竺:健康生活方式…[2008-11-21]·澧县人口计生宣传登上露天电影[2008-11-21]
·社旗县治理党员干部违纪超生出…[2008-11-21]·社旗《人口、家庭、社会》电视…[2008-11-21]
  热点文章  
·社旗“四个一”工程 助计生家庭…[2008-11-21]
·注意:哪些孕妇容易怀畸形儿[2008-11-21]
·内蒙古准格尔旗计生家庭奖励费…[2008-11-21]
·“娘家”人办“娘家”事[2008-11-21]
·河南滑县确立2009年人口计生工…[2008-11-21]
·澧县“五个到位”加强出生缺陷…[2008-11-20]
·澧县建设新型生育文化强化计生…[2008-11-17]
·“双一”杯性与生殖健康知识大…[2008-10-22]
·西华县生殖健康进家庭服务活动…[2008-09-19]
·积极创新服务方式 大幅提升服务…[2008-08-06]
·冷水滩区多措并举 标本兼治综合…[2008-08-04]
  首页推荐  
·揭密女人对自慰的真实感觉
·从后面进入后的各种抽插技巧
·揭秘:SM(性奴)一族的放荡生活
·谁来守卫男性雄风? 80后的婚恋观念新主张
·11/24 孙爱军 月经疾病 ·11/25 吴焱 世界艾滋病日,我们能做什么?
·CPCC中国性与生殖健康状况网络调查2007
·怎么“第一次” 自测是否怀孕? 不育患者一年分享
·男女必读:专家健康性建议
·男人下体的10个难言之隐 惊!你骨子里的偷情欲望
·女人要留神性爱七个第一次
  专题推荐  
·有关阴茎增大术的两个问题 不同的避孕方式对性爱的影响
·新婚之夜,阴茎竟然无法拔出 新婚之夜可怕的秘密
· 性病10大事实权威总结 性医学科专家在线答疑
·做爱多长时间算正常 不孕不育的心理干预结果
·女性乳头凹陷是病吗? 海淀妇幼保健院乳腺专家在线
·当精子遇到卵子(动画演示)
·05月06日:吴焱 性安全,你注意了吗?
·阴茎骨折了应该怎么治疗 马晓年:手拉“鸡鸡”影响雄起?
·为什么两周不见她的阴道突然松弛了?
·老少恋的夫妻会幸(性)福吗? 第四者,无性的另类情感
·2008-11-26晚上8.00--9.30 专家王润和 谈:死精子症的病因与治疗

·2008-11-25晚上8.00--9.30 专家吴焱 谈:世界艾滋病日,我们能做什么?

·2008-11-19晚上8.00--9.30 专家王润和 谈:慢性前列腺炎会影响生育吗?

·进入聊天室
·直播回顾
 
·给专家留言
·网友问题
王润和 李潭 李元文 孙爱军 张丰川 邓成艳 吴焱 张淑珍 曹开镛 何湘萍 伦文辉 张木超 于在红 王琪 王克荣 戚庆炜 朱广荣 郑洪生
  频道精选  
·明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退休人…[2008-11-21]
·10亿新增投资用于计生服务体…[2008-11-20]
·时评:越是面对挑战越要增强…[2008-11-19]
·我国逐步实现惠及十三亿人的…[2008-11-18]
·深入调研查找不足 总结经验谋…[2008-11-17]
·第十三届中国人口文化奖(文…[2008-11-14]
·我国启动红十字博爱项目提高…[2008-11-13]
·全国“幸福工程”经验交流会…[2008-11-11]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五次全国…[2008-11-10]
·我国将制定首份《国家人权行…[2008-11-06]
  文章排行  
·令女人最最讨厌的做爱方式[2008-11-20]
·春药饮料:超简单配制饮料[2008-11-21]
·古代如何对淫妇残酷刑罚[2008-11-20]
·实录:被娇媚表姐诱惑的男孩[2008-11-20]
·女人在床上最害羞六件事[2008-11-21]
·真人示范性爱姿势选择的学问[2008-11-21]
·男性健康状况有奖调查
·交往中如何应付性骚扰
·女上位性交姿势的基本优势
·男妓自述:变态女疯狂和我做爱[2008-11-21]
·胆小慎入:古代吃美女的方法[2008-11-21]
·单身少妇:其实我很想征服隔壁…[2008-11-21]
·少女与网友发生20次性关系[2008-11-20]
  论坛热帖  
·请帮我看下精液常规报告!
·如何排除传染性病?
·尊敬胡老师您好:真的不是故意打扰您的,求
·hcg 3600 一定是怀孕吗? 急!急!急!
·同房后见红,我是不是得了什么病?
·咨询,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专家们请救救我
·爱在最激烈的时候被熄灭
·阴劲不能勃起!!
·阴茎上有个小疙瘩
·医生,我应该怎么办?
·谢谢大夫请回答我的问题
中国红十字会 人民网健康频道 北京市朝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口网 联合国人口基金会 中国新闻网 卫生部 中国精神文明网 人口福利基金会 国际计生联 央视人口
中国妇产科在线 幸福传播网 中华太太网 药房网 平安健康网 偶来网 上海九龙男子医院 放心医苑网 上海真美妇科医院 华夏两性健康网 中华康网
39健康 健康资讯网 性康网 上海骨科网 上海华美女子整形医院 生殖健康博览网 千龙-两性 雅虎两性 新华网两性健康 网易两性学堂 中国优生优育网 健康时报
Copyright © 2005 nn365.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人口宣传教育中心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7810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编号:0103035 发证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诊断及医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