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高度重视老龄保障工作,并把它作为市政府今年十件实事之一。
近日,武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开展关心困难老年人养老生活工作意见的通知》,决定在2006年实施养老服务工作的基础上,扩大享受对象的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采取政府出资给符合条件的困难老人购买年365小时养老护理服务。
符合条件的对象:城镇户籍
一是本市城镇户口,独立居住(指老人本人或夫妻独立生活,未与子女居住在一起),年龄在80周年以上(含80周岁),本人或夫妻月人均收入580元以下(远城区460元以下),有法定赡养人且法定赡养人为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二是本市城镇户口,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本人或夫妻月均收入580元以下(远城区460元以下),与其居住在一起的法定赡养人是一、二级严重功能性障碍的困难残疾人。
三是本市城镇户口,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一、二级严重功能性障碍的残疾人,本人或夫妻月人均收入580元以下(远城区460元以下)。
四是本市城镇户口,年龄在95周岁以上(含95岁周),本人或夫妻月入580元以下(远城区460元以下)。
上述对象中不含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子女、无收入)人员。
农村户籍
一是本市农业户口,独立居住(指老人本人或夫妻独立生活,未与子女居住在一起),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本人或夫妻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水平,有法定赡养人且法定赡养人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二是本市农业户口,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本人或夫妻人均纯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水平,与其居住在一起的法定赡养人是一、二级严重功能性障碍的困难残疾人。
三是本市农业户口,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一、二级严重功能性障碍的残疾人,本人或夫妻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的。
四是本市农业户口,年龄在95周岁以上(含95岁周),本人或夫妻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水平的。
购买养老护理服务的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从市、区就业补助专项资金中列支;远城区购买养老护理服务工作涉及区、街(乡镇)、社区居(村)委会的工作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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