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为实现全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近日,南宁市市长林国强签署政府令第4号,颁布《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条文共三十四条,经市第十二届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规定》结合南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相应的细化和补充:
一是根据南宁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一次性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标准由原来的100元提高到300元,并对自愿少生的家庭的标准从400元提高到600元。
二是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采取进一步奖励和保障措施,对农村符合计生条件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给予一次性奖励金5000元;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从女方年满49周岁的第二个月起,夫妻每人每月发给奖励金50元,至60岁。
三是明确了意外死亡或严重伤残的一次性补助金、一次性扶助金、计划生育子女入学补助金、拆迁增加安置份额、免费体检、新农村合作医疗参合金补助、养老金补助等方面的奖励措施。
四是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体制进行明确,规定流动人口应当在离开户籍所在地之前,按有关规定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在本市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此外,《规定》还进一步明确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基层组织网络的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县、乡(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组成的四级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网络;建立健全由城区、街道办、居民委员会、单位或居民小组(楼栋)组成的四级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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