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18日天涯婚礼堂斑竹蝶衣翩跹与板斧拉卓神父协商通过
2002年10月24日天涯婚礼堂板斧拉卓神父整理并发布
2005年5月19日由拉卓神父修订并经全体斑竹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是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涯社区《社区基本法》前提下设立的用于维护天涯社区范围内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条 本法所承诺之法律保护范围仅限于天涯社区。
第四条 婚姻之事不可儿戏,决定登记结婚前,请务必慎重考虑,对方是否真正适合自己,两个人是否能维持一段真挚的感情。若不能确定,请洁身自好,不要拿婚姻当游戏。
第五条 若申请人在现实中已有配偶或恋人,切勿在婚礼堂征婚、应征、申请登记;已知对方在现实中有配偶或恋人的,请勿与之在婚礼堂应征及申请结婚登记。
第六条 当事人在虚拟婚姻仍有效的情况下欲与其他人进行现实中的结婚登记,请及时到婚礼堂说明原因,申请取消原婚姻关系。
第七条 对于网络婚姻对申请人现实生活中婚姻、交友等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婚礼堂不负担任何责任!请大家洁身自好!
作者:拉卓神父 回复日期:2002-10-24 03:11:00
第二章 结婚
第八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九条 性别要求,提倡异性婚姻,但不反对同性婚姻。
第十条 年龄限制,男女双方均不得低于18周岁。因无法查证,望申请时理性对待,对自己负责,也对他人负责。由此引发涉及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婚礼堂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结婚申请程序
1) 双方确定自愿登记结婚,并认真学习《天涯婚姻法》,了解相关事项,并确认是否符合结婚条件;
2) 向婚礼堂递交结婚申请;
3) 结婚申请须单独开帖,并将题目写成以下样式,以便于斑竹操作: [结婚申请]***和***
4) 结婚申请应包括的内容:申请双方的社区资料,和双方均同意此申请的明确表示,即双方均须在帖内回复表示知情且认可此申请;申请复婚者须提供原结婚证书编号,以便斑竹操作。
5) 缴纳手续费。收费标准为:申请双方每人发送大红包一个至“婚礼堂基金”ID。允许配偶或他人代为缴纳。费用缴纳完毕,将缴费记录(即天涯消息记录,包括发送人、接受人和缴费时间)附于结婚申请内,以便于斑竹核实。
申请复婚者,只须提交相关材料,不必交纳手续费。
6) 以上结婚申请手续完成后,若三日内未得到批准,可向斑竹发消息询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批准:
1)申请双方或任意一方在社区注册不足一个月的,特殊情况除外,但一年内不得离婚;
2)申请双方或任意一方已有配偶的;
3)申请双方或任意一方与原天涯配偶离婚不满三个月的;
4)申请中缺少对方签名的;
5)对网婚态度不端正的;
6)非自愿的;
7)未按规定缴纳手续费的;
8)使用非本人ID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申请双方或任意一方被举报重婚经调查属实的;
2)申请双方或任意一方已有现实配偶或恋人被揭发经调查属实的;
3)利用马甲试图重婚被发现经调查属实的;
4)使用马甲与自己或他人结婚被发现经调查属实的;
5)有其他违规行为被斑竹撤销的。
第十四条 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礼堂提交相关证据,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五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
第十六条 凡经过正式婚姻登记者,双方均有权利和义务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维护。
第十七条 凡已知对方已有合法配偶却对对方进行骚扰,经警告无效的,按破坏、扰乱他人婚姻行为予以相应惩罚,情节严重者将封杀其在婚礼堂的发言权,并酌情在相关版面通告惩罚结果。
第十八条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的婚外恋及重婚等情况,证据确凿下,受害方有权提出无条件离婚,对此出现的纠纷及离异补偿,过失方应接受合理范围内的惩罚(具体情况视情节轻重分析)。任何一方不得捏造证据并以此向对方索要财物。
第十九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言论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二十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夫妻二人通过共同努力所得的财产;
2)夫妻二人约定的共同财产;
3)他人赠与行为中言明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4)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担任社区职务所得的工资、奖金;
3)一方通过博彩、赌博、参与社区活动获得的收益;
4)一方个人知识产权的收益;
5)他人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6)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负有债务的,由双方共同财产偿还;夫妻一方负有债务的,如已约定财产各自所有,由本人偿还,如约定财产共有的,则由双方共有财产偿还。
作者:拉卓神父 回复日期:2002-10-24 03: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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